
档案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执行
档案利用制度
一、档案馆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目 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写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档案参考资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服务。
二、利用一般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利用机密档案,须持领导批准的证件,方可提供利用。
三、利用者查阅档案,必须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
四、利用档案一般在阅览室查阅,借出利用须经领导批准,并且要按期归还。
五、利用者必须注意保护档案,不得拆散案卷,不得折叠文件,不得在档案文件上圈点勾划或作其它标记,不得污染文件。
六、利用者必须保守档案机密,具体事项按《档案保密制度》执行。

档案资料查、借阅制度
一、查阅档案资料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批准。
二、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在个别特殊情况下确需外借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清点好卷 内材料,借阅时间不超过 三天。归还时要清点、检查。如发现遗失和损坏,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到期未归还,库管人员要催查归还。
三、对摘录的档案材料,经过核对无误后,才予以盖章。并注明案卷号。凡需拍摄、复制的档案。须经主管领导 批准后方可拍摄 、复制。
四、查阅档案资料,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圈点、划线、折叠、拆卸和污损。否则要依法追究责任和赔偿。
五、查阅档案资料 者有义务 将利用效果反馈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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