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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时间:2025-08-19       浏览次数: 1947       来源: 清徐县政府网       字号:[ ]

 

清徐县林业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县林业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林业和草原(地)、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森林、草原(地)、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全林业、草原(地)、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森林经营、利用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级国有林管理机构及森林资源的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工作。负责森林保险政策初审。负责级林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审工作。负责林地林木认养备案工作。贯彻国家湿地保护标准,拟订全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工作。

(四)负责全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护、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全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全森林植物检疫管理工作,负责全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防范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在国家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导下,负责全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森林公园等级评定相关工作。

(六)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七)负责落实森林和草原(地)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国家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监测预警等工作。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八)负责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地)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地)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工作。

(九)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地)改革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草原(地)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及相关林业产业政策,拟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林业和草原(地)产业结构调整,对全林业和草原(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按分工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负责全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十二)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政务服务管理、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地)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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