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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5-08-19       浏览次数: 3448       来源: 清徐县政府网       字号:[ ]

 

清徐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县文旅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旅游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和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旅游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旅游和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保护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指导、推进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文物保护和旅游工作。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旅游和文物保护利用活动,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监督县级重点文化设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广播电视、文物保护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艺术、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开展全县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发展全县艺术事业,管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和社会文化社团等公益类事业机构及经营类事业机构,指导开展群众性业余文化工作;组织实施县内大型文化活动,组织管理文化艺术对外交流;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和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七)指导、推进文化艺术、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八)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我县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文物工作的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申报工作。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十)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

(十二)负责文化艺术、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跨区域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文化艺术、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文化艺术、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艺术、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清徐文化走出去。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六)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监管;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国家、省、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监管。

(十七)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八)组织制定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审批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九)指导全县文博外事工作;依法管理文物流通;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文物进出境的审核、申报工作。

(二十)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查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承担全县文物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县文物安全工作。

(二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博科学研究、科技保护和信息化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文博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文博系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申报工作,组织文博系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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