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政府部门 > 应急局 > 信息公开

清徐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开展清徐县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5-03-19       浏览次数: 1294       来源: 清徐县政府网       字号:[ ]

清徐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

开展清徐县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申报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清徐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二、申报范围

符合《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 1)的单位、场所。

三、申报时限

即日起至3月25日截止。

四、申报方式

方法一:网上申报,用浏览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并进入“消防源”App,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操作指南”认真、如实填写申报信息。

方法二:现场申报,符合《标准》的单位填写《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 2)后,向所在地消防救援大队(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花园街西段11号,联系方式:0351-5299117)进行现场申报。

五、申报要求

(一)全县各单位、场所主动自检自查,并严格对照《标准》,认真、主动填写《申报表》,依规申报。

(二)2024 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 2025 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重新申报。

(三)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但因单位规模等级下降或因破产、停业、兼并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以及单位发生产权、经营权转变、名称改变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备,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消防监督管理有特别规定的场所,单位在申报时应当对特殊区域进行书面说明。

特此通告。

附件1: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docx

附件2: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docx


 

清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3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