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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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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22 | 发布时间 | 2023-03-22 |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来源 | 本网站 |
| 太原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晋价费字〔2002〕201号、晋政函〔2019〕126号,晋政函〔2022〕111号 |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财政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一类区域为3元/半小时·车位,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收费60元;二类区域为2元/半小时·车位,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收费40元;三类区域为1元/半小时·车位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收20元;旅游景点:10~20元/次·车。 | 并政办发〔2017〕55号)、(并发改服价字〔2017〕158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或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拖车服务按照作业里程计费,拖行10公里以内,1类-6类车上限收费标准分别为350元/车·次、450元/车·次、550元/车·次、650元/车·次、750元/车·次、850元/车·次;拖行10公里以上,每超1公里加收标准最低10元/公里,最高35元/公里。 | 晋发改收费发 〔2021〕488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 | |
| (二)吊车费 | 吊车服务按次计费,1类-6类车上限收费标准分别为800元/车·次、1000元/车·次、1500元/车·次、2100元/车·次、2400元/车·次、2600元/车·。 | 是 | 否 | 否 | 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 | |||||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客运代理费: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及以下站≤6%;客车发班费:≤6%;车辆停放服务费:夜间停车:10元/车.次(应班车、中途停靠车除外)。 | 晋发改服价发〔2017〕608号、并发改服价字〔2017〕251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退票费:0.5元~2元票面金额10%-50%;旅客站务费:1元/票次,车辆安全服务费;0.5元/辆次(可上下浮动10%) 。 | 是 | 否 | 否 |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5元/户·月。 | 并政发〔2021〕3号 |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商业门店(网店),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平米·月;宾馆、旅店业、桑拿场所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 是 | 否 | 否 | ||||||
|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居民用户23元/月·卡,非居民用户27元/月·卡,副卡2元/月。 | 晋价服字〔2006〕221号、晋发改服价发〔2017〕405号、晋发改服价发〔2017〕601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对进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的煤炭收取煤炭交易费,收费标准: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05元/吨。 对进入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焦炭,收费标准: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40元/吨。 | 晋发改商品发〔2019〕44号、晋发改商品发〔2019〕45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能源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八、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晋发改收费发〔2021〕433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晋发改价格发〔2016〕145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0.3~1.6元/平米.月。 | 并价服字〔2014〕66号、并价服字〔2014〕67号 |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十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0.45元/千瓦时。 | 晋价商字〔2014〕366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 能源部门 | 是 | 否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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