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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徐县2025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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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B1H26144T/2025-0002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 | |
| 发文字号 | 清政办发〔2025〕10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发布时间 | 2025-04-16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来源 | 本网站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徐县2025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清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徐县2025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
为认真完成我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清徐县位于太原市南端,县域面积60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6万,农业人口约19.8万人,辖4镇5乡1个街道办,139个行政村和31个社区居委会,耕地面积36.01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26万亩左右,主导作物以玉米、高粱为主,是太原市粮食主产县之一。多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牢牢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强化政策扶持,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优化,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连续出台乡村振兴行动计划,对粮食生产给予大力支持,在粮食作物上推行“种粮保”,为生产提供风险保障;鼓励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服务主体+基地+农户+企业的经营方式,延伸高粱产业链,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聚焦粮食生产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帮助许多在外打工、家庭劳动力不足的农户解决了农业生产困难,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提高了服务主体和农户参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积极性,同时推动全程机械化技术在粮食生产上大面积应用,社会化服务程度不断提高,对促进全县粮食安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试点目标
优先支持玉米、高粱等主导产业关键且薄弱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鼓励支持整乡整村推进,不断扩大农业生产托管对小农户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农业生产社会服务程度,力争完成上两年度结转任务3.57万亩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
1.补助环节:结合我县实际,主要对玉米、高粱等粮食作物的耕、种、防、收等环节开展托管服务,选择生产中单个农户做不了、做不好、不愿做的关键且薄弱环节进行支持。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2.补助对象:参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服务组织。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助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助农户。
3.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今年计划在耕、种、收环节上依序开展托管服务,根据我县玉米和高粱耕、种服务市场价格,以及前两年度结转资金和任务,初步综合测算耕环节每亩补助5元、种环节每亩补助7元,收环节补助标准根据实际完成作业面积测算确定。
4.补助面积:全县区域内开展托管服务,补助面积以具体实际完成作业面积为准。
5.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按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兑付补助资金。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财政按照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或农户进行补助。
6.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
(二)托管服务要求
1.实施主体标准:参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服务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具备农业生产服务条件,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
(2)具有一定社会化服务经验,优先支持有创新模式的服务主体。
(3)具有统筹协调社会闲散农机具等的社会服务能力。
(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5)能积极主动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监管,提供承担服务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等。
(6)承担试点任务的服务组织,经综合审查后确定,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不得承担试点任务。
2.托管服务标准:服务组织要规范操作,确保每个托管环节作业到位,达到农户满意。“耕”要深浅一致,地面平整,不留死角;“种”要下籽均匀,播种深度适宜,株行距保持一致;“收”要认真细致,不漏收不漏割,籽粒损失降到最低范围。
(三)优选服务组织
由服务组织申请,经村推荐、乡(镇)初审、县农业农村局综合审核,公开规范择优选择服务组织作为试点实施主体,选中的服务组织要认真开展生产服务。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家。选择确定的实施主体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351-5722230。
(四)项目实施监管
县农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协调、做好指导服务。乡镇、村委会做好作业期间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服务组织完善服务合同签订、作业登记表的填报等,同时督促服务组织按时完成托管任务,把好作业质量关。
(五)项目检查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村委会、乡(镇)初验,并在村委会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统一上报县农业主管部门核验。
(六)兑付补助资金
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按程序要求拨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
(七)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完成后,做好工作总结,完善档案资料,并开展绩效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专班。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托管工作的日常协调,制定实施方案,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宣传等;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乡(镇)做好协调配合、日常监督管理等。强化责任落实,明确任务分工,形成联动协作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督促指导。县、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业社会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对托管服务主体履约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完善档案资料,做好检查验收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
(三)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落实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媒体平台或培训等方式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相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鼓励有服务经验的服务组织和多年从事农业服务的农民、农机手联合成立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就近服务于农户,营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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