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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徐县西边山避险搬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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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1H26144T/2025-000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公开主体
发文字号 清政办发〔2025〕15号 成文日期 2025-06-13 发布时间 2025-06-16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首次公开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载体 政府网站 来源 本网站

清源镇、东于镇、马峪乡,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徐县西边山避险搬迁安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清徐县西边山避险搬迁安置指导意见

 

为有序推进我县西边山危险区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危险区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县政府指导、乡镇主导、部门配合、村级落实工作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西边山范围内[东于镇西梁村、东梁村、中梁村、马家坡村(八一路北)、方山村(八一路北)、新民村(八一路北)、武家坡村(八一路北);马峪乡仁义村、东马峪村、西马峪村、东梁泉村、西梁泉村、都沟村、后窑村、名山新村、龙石山村、葡乡新村、龙林新村、林海新村、振兴新村;清源镇北营村(原大峪村、毛儿梁村、上固驿村)]的居民以及村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避险搬迁安置的,均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备案

各乡镇按照本指导意见,由乡镇汇总属地区域内搬迁需求,向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该地区避险搬迁安置申请,适时调整生产、生活等设施的审批及建设。

(二)发布公告

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备案申请并由县政府批复后,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会同乡镇及相关部门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由县政府下发避险搬迁安置公告。

(三)现场勘查

避险搬迁安置公告发布后,由属地乡镇组织相关部门及村委会人员到搬迁现场实地勘察,调查核实结果由参加调查核实的单位人员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四)签订协议

被搬迁居民及相关乡镇按照搬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查数据(资料)、涉及集体财产和企业等根据第三方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用,签订避险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书。

(五)补偿发放和垃圾清运

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后,由属地乡镇牵头对被搬迁房屋进行确认,统一安排房屋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房屋拆除后发放补偿款,并同时注销不动产权证书。

(六)拆后土地利用

搬迁居民迁出后,须按规定拆除迁出地住房及庭院等附属设施,腾退后集体建设用地收归村集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利用。

(七)突发应急处置

避险搬迁区域内被搬迁人如面临汛情、险情等需要紧急避险的情况,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及村委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启动地质灾害紧急避险程序,进行紧急避险,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三、资格认定及审查

以房屋为基础(即在本村有住房),具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认定:

(一)有房有户

1.已婚住户,不论是否单独立户均视为一户;

2.未婚子女,年满25周岁以上可视为一户,该政策一户只享受一次;

3.一户只补偿一次,夫妻双方均为户主的,认定为一户;

4.在同一户口本登记的人数有5人以上者(包括5人),必须在拆除全部旧房后可认定为两户(符合12条规定的,不再计入本条人数);

5.一人一户年龄不足18周岁者与父母合并视作一户。

(二)有房无户

在村里有房产的居民,按照一个院落认定为一户的原则进行补助,在签订拆除住房协议,并拆除全部房屋后享受补助,房屋拆除后地块归村集体所有。

(三)空挂户(即祖籍不是本村,在村内无住房无承包地的)不在补偿范围。

以上资格认定时间节点为避险搬迁公告发布之日。

各村可在遵循本指导意见和属地乡镇指导下,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实施方案,报属地乡镇审核。

四、避险搬迁安置补偿

(一)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为被搬迁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10.8万元补偿。涉及集体财产和企业等由第三方评估单位现场评估价格,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补偿方式

避险搬迁安置补偿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证明材料

被搬迁人必须在现场调查期间或规定时限内向调查小组提交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及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个人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由村两委认定其有效性,并报属地乡镇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四)避险搬迁补偿费管理

避险搬迁安置补偿费实行统一管理,即在补偿协议签订、所需档案完备的前提下,由属地乡镇向县财政申请,按照协议约定将避险搬迁补偿费支付给被搬迁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避险搬迁安置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局、财政局和相关乡镇为组成人员的清徐县西边山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二)强化工作合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督促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属地乡镇负责组织村两委做好搬迁户数确定、旧房拆除、搬迁补偿费发放等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和有关乡镇负责避险搬迁安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县公安局、县信访局要做好社会稳定保障。

(三)做好宣传引导。属地乡镇在避险搬迁安置组织期间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通知公告,做好政策法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宣传与解读,做好前期摸底、入户调查、过程会商和纠纷协调,完善舆情应对处置机制,引导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监委、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切实加强对避险搬迁安置资金的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虚报套取搬迁安置资金,将严肃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解决。

七、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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