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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徐县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处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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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1H26144T/2026-0002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公开主体
发文字号 清政办发〔2026〕11号 成文日期 2026-07-22 发布时间 2026-07-23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首次公开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载体 政府网站 来源 本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清徐县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处置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徐县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处置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安全、效益、合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24〕20号)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24〕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权责明晰、程序规范”的原则。补偿到位后,应根据附着物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土地交付顺利推进。

二、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征收权属管理与登记监督核心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完成拟征收地块的定点放线相关事项,告知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开启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和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严格核定补偿标准,按照清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徐县调整重点工程建设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19〕20号)文件等规定执行;依法办理土地征收相关的土地注销登记手续,规范权属管理流程。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征收过程中资金、资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全程监督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全过程,严格审核资金支付流程,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足额及时发放,杜绝违规使用、截留挪用等情况;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依法审批,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处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用地单位等相关部门及村、社区相关人员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并共同签字确认;征收过程中对不在县级规定的补偿标准内的附着物,组织开展第三方资产评估工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完成地上附着物清理工作;对补偿完成后形成的存量资产,报财政局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三、可移动资产的处置流程

1.清点登记:乡镇(街道)会同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用地单位、产权人等,对被征收可移动资产进行清点、拍照、登记造册、签字确认。

2.补偿与搬迁:原则不予补偿,只支付搬迁补助费等。补偿到位后,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处置,特殊情况另外协商;乡镇(街道)负责督促落实,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3.逾期未处置:若被征收人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可移动资产搬离,乡镇(街道)应先进行催告,催告后仍未搬离的,乡镇(街道)可依法依据协议约定清理,并委托公证机构全程录像,防止后期争议。

注:可移动资产是指在征收范围内可拆卸、搬迁、重复使用的附着物,如机械设备、可拆卸设施、临时建筑物内的可移动物品等。

四、不可移动资产的处置流程

1.现状调查与权属确认:乡镇(街道)会同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用地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现状调查,明确附着物权属、结构、面积等信息。

2.实施补偿:乡镇(街道)根据确认结果,会同自然资源局与地面附着物所有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由财政局拨付到位。

3.拆除或处理:由乡镇(街道)负责对房屋、构筑物等进行拆除,拆除过程需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扬尘治理和垃圾清运工作;对不可移动资产、机器设备等可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涉及林木的,需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经林业局审批通过后,方可依法进行采伐、处置,严禁无证采伐。

4.注销登记:拆除完成后,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注:不可移动资产是指在征收范围内无法或不宜搬迁的附着物,如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水井、坟墓、林木等。

五、特殊情况处理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需报财政局或国资部门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按上述流程处置,严禁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涉及无主或权属不清附着物处置的,由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街道)公告确认,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依法处置。

涉及坟墓迁移处置的,由乡镇(街道)协调村委会,尊重民俗,统一选址迁移,留存影像资料。

涉及历史建筑或文物保护点处置的,乡镇(街道)要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拆除。

涉及附着物涉及租赁关系的,由乡镇(街道)协调承租人与出租人(所有权人)之间的补偿分配,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妥善处理租赁纠纷,避免重复补偿。

涉及特殊树种、特殊农作物处置的,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及相关行业专家开展现场勘查、品种鉴定和价值评估,出具《特殊附着物补偿标准认定意见书》,报自然资源局作为核定补偿金额的法定依据;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自然资源局组织复核,确定补偿标准。

涉及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附着物处置的,包括沟渠、闸桥、配电房、高标准农田项目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地上附着物,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完成权属、数量、价值的初步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报财政局审核备案;财政局结合项目立项资料、征地补偿标准对相关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作为补偿依据,严禁未经审核擅自签订补偿协议。

涉及电力迁改处置的,由乡镇(街道)提前与电力设施产权方及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按照“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会同电力设施产权方(管理单位)共同完成电力设施现状勘查,明确迁改范围、出具符合技术标准的迁改方案;迁改方案经电力设施产权方(管理单位)审核无误后,乡镇(街道)明确改造工期、费用及安全保障措施等,按迁改方案及协议标准按期完成迁改工作。迁改完成后,经电力设施产权方验收合格,无偿移交给原电力设施产权方使用;迁改工程质保期满后,由电力设施产权方负责后续设备的运行维护。旧电力设备资产由乡镇(街道)依法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六、保障措施

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及属地乡镇(街道)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全程留痕闭环,夯实溯源依据,作为后期核查依据。附着物处置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群众代表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与监督权。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要强化协同联动,建立快速处置联动机制,有效处置各类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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